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蓄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友国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邹友国获知被害人谭某在某村组并购木材,被告人邹友国指出自己是长年在此缴木材的,于是赶往谭某姐姐家,要谭某将已放到车上的木材卸下来。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邹友国再行动手打了谭某一拳,接着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邹友国将谭某消灭在地,谭某的姐姐在劝架过程中被邹友国拆掉在地,致二人伤势。
经法医鉴定:谭某、谭某姐姐二人的的伤势皆为重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邹友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金谭某、谭某姐姐二人的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28000元,谭某、谭某姐姐皆对邹友国的不道德回应协议书。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人邹友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级,其不道德已包含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邹友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忏悔展现出,依法可贬斥惩处。被告人大力赔偿金了二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二被害人的协议书,可亦须贬斥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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