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公约》在1992年6月3日举办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订、1994年3月21日月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构成,是世界上第一部为全面掌控温室气体废气、应付气候变化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展开国家合作的基本框架。
目前,有数197个国家批准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公约规定每年举办一次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高级别的会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废气的仅次于部分源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废气仍比较较低”,奠定了“联合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据此,公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分担分析排放量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附件二国家分担出资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附件一国家按照“联合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遵守公约的义务。2《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1997年在日本京都开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目的容许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付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容许温室气体废气。
《京都议定书》需由占到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并且最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后之后,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于1998年5月签订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括部分发达国家第二允诺其分析减限分列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允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0年12月31日完结。2014年6月中国交存了《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拒绝接受书。《多哈修正案》仍未生效。
3《巴黎协议》(Paris Agreement)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协议,2016年4月22日开始在纽约对外开放签订,2016年11月4日月生效。《巴黎协议》是时隔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应付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确认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管理涉及决定。《巴黎协议》拒绝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掌控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高于2℃之内,并希望将气温升幅容许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目的尽早超过温室气体废气的全球峰值;在公平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构建温室气体源的人为废气与资的清理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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